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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全國歷史遺留礦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資源辦函[2021]1283號)和云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fā)《云南省歷史遺留礦山核查工作方案》(云自然資修復[2021]645號)的通知要求,依據(jù)《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將以下礦山認定為歷史遺留礦山,生態(tài)修復責任主體為師宗縣人民政府,現(xiàn)予以公告。
公告期三十日,如有異議,請到師宗縣自然資源部門反映,具體圖斑信息見附件。
特此公告
師宗縣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