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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公路大件運輸許可實施細則

        發(fā)布時間:2024-02-08 15:24  來源:師宗縣人民政府  作者:超級管理員  瀏覽次數(shù):137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云南省公路大件運輸許可工作,推進許可服務標準化、規(guī)范化、便利化,提高大件運輸許可服務質量與管理效率,保障公路設施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優(yōu)化全省交通運輸營商環(huán)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19年修正)、《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9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23年修訂)、《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2號)和《路政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1號)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結合云南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云南省區(qū)域公路大件運輸(以下簡稱大件運輸)許可工作。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大件運輸,是指符合《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情形的超限運輸車輛載運不可解體物品,經許可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公路的行為。

        第四條 大件運輸許可應當遵循依法依規(guī)、安全可控、分級負責、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大件運輸按照車貨總體外廓尺寸和質量,分為一類、二類和三類:

        (一)一類大件運輸為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2米、總寬度未超過3米、總長度未超過20米且車貨總質量、軸荷未超過《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第三條、第十七條規(guī)定標準的;

        (二)二類大件運輸為超過一類大件運輸標準且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5米、總寬度未超過3.75米、總長度未超過28米且總質量未超過100000千克的;

        (三)三類大件運輸為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5米,或者總寬度超過3.75米,或者總長度超過28米,或者總質量超過100000千克的。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大件運輸許可服務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zhí)法機構、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按職責配合做好大件運輸許可服務管理工作。

        省綜合交通發(fā)展中心負責大件運輸許可系統(tǒng)建設和技術維護,完善提升功能,保障大件運輸許可高效、科學。

        第七條 大件運輸?shù)耐羞\人應當委托具有大型物件運輸經營資質的道路運輸經營者(以下簡稱承運人)承運。承運人應當依法申請辦理大件運輸許可,取得《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式樣見附件1)。

        鼓勵外廓尺寸較大、車貨總重較重的大件運輸,采取公路轉鐵路或者公路轉水路的方式運輸。

        第八條 鼓勵申請人網上申請許可。跨省大件運輸使用跨省大件運輸并聯(lián)許可系統(tǒng)或跨省大件運輸并聯(lián)許可“掌上辦”辦理,省內大件運輸原則上使用大件運輸許可系統(tǒng)辦理,實現(xiàn)大件運輸許可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全流程網辦。

        第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有關大件運輸許可事項、依據(jù)、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文本等在辦公場所或相關網站公示。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下列權限辦理公路大件運輸許可:

        (一)跨省大件運輸

        跨省大件運輸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辦理。

        (二)省內大件運輸

        在云南省范圍內跨州、市進行大件運輸?shù)?,由省交通運輸廳受理和許可;

        在州、市范圍內跨縣(市、區(qū))進行大件運輸?shù)模稍撝?、市交通運輸局受理和許可;

        在縣(市、區(qū))范圍內進行大件運輸?shù)模稍摽h交通運輸局受理和許可。

        第十一條 承運人申請大件運輸許可時,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公路大件運輸許可申請表(式樣見附件2),主要內容包括貨物的名稱、外廓尺寸和質量,車輛的廠牌型號、整備質量、軸數(shù)、軸距和輪胎數(shù),載貨時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總質量、各車軸軸荷,運輸?shù)钠鹩欬c、通行路線和行駛時間;

        (二)承運人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辦人的身份證件和經辦人授權委托書(式樣見附件3);

        (三)車輛行駛證或者臨時行駛車號牌。

        第十二條 屬于三類大件運輸?shù)?,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路完好、安全、暢通情形的,承運人申請大件運輸許可時,除提交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加蓋承運人印章:

        (一)記錄車貨總體外廓尺寸信息的輪廓圖(正視圖、側視圖,式樣見附件4),具體參數(shù)為:車貨外廓尺寸、軸線數(shù)、每軸線軸組數(shù)、每軸線軸荷、軸線距離及軸組距離;

        (二)護送方案(式樣見附件5),主要包含護送車輛配置、護送人員配備、護送路線說明、護送操作細則、異常情況處理等相關內容。

        第十三條 承運人應當如實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并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不得要求承運人提交與其申請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一)貨物屬于可分載物品的;

        (二)承運人所持有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記載的經營資質不包括大型物件運輸?shù)模?/span>

        (三)承運人被依法限制申請大件運輸許可未滿限制期的;

        (四)同一行駛時間段內,同一大件運輸車輛載貨的許可申請件數(shù)超過2件,或對于多次通行申請,已有1件多次通行申請的;

        (五)多次通行許可申請通行時間超過6個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載運單個不可解體物品的大件運輸車輛,在不改變原超限情形的前提下,加裝多個品種相同的不可解體物品或加裝該不可解體物品配件,視為載運不可解體物品。

        第十五條 大件運輸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承運人按照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要求補正并提交全部申請材料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當日受理;不能當日受理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自收齊材料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受理。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承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視為受理。

        對依法不予受理的,應當向承運人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屬于跨省大件運輸?shù)模〗煌ㄟ\輸廳受理申請后,通過跨省大件運輸并聯(lián)許可系統(tǒng),即時向沿線各省級交通運輸部門轉送相關申請材料。

        第十七條 同一大件運輸車輛申請多次許可的,通行時間不得重疊,且同一時間段最多只能持有1張《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第十八條 同一大件運輸車輛短期內多次通行固定路線,裝載方式、裝載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運人可以根據(jù)運輸計劃(式樣見附件6)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行駛期限不超過6個月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經許可后,運輸計劃發(fā)生變化的,需重新申請辦理許可。

        第十九條 承運人在一天內無正當理由撤銷3次以上(含)同一申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當日內不予受理。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二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理大件運輸許可申請后,應當對承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應組織開展現(xiàn)場勘驗、橋梁承載能力驗算、現(xiàn)場核查,屬于三類大件運輸還需征求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公路管理機構或者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現(xiàn)場勘驗(需橋梁承載能力驗算的除外),并根據(jù)實際情況結合橋梁荷載驗算、橋梁檢測技術狀況等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反饋通行意見。無正當理由且超過時限不反饋意見的,視為同意通行。

        現(xiàn)場勘驗單位不得以超出橋梁現(xiàn)有限載限高限寬、轄區(qū)車流量大、臨牌未簽注申請通行轄區(qū)線路范圍、貨物質量超過運輸車輛行駛證標注的牽引質量和核載質量、無法開展橋梁驗算等簡單理由提出不滿足通行條件的勘驗意見,對確實無法滿足通行的,應當反饋充足的理由并提出合理的繞行路線。

        第二十二條 大件運輸車輛途經的公路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運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要求進行加固、改造,相關費用由承運人承擔。具有管理權限的單位對承運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進行審查并組織驗收,必要時,邀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參加。對可能影響公路完好、安全、暢通和道路交通安全情形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召開論證會。

        承運人不具備加固、改造措施的條件和能力的,可以通過簽訂協(xié)議的方式,委托有關單位制定相應的加固、改造方案,進行加固、改造,或者由公路管養(yǎng)單位通過市場化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加固、改造,相關費用由承運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大件運輸車輛途經的公路橋梁需要結構荷載驗算或者專項檢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公路管理機構或者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進行驗算或測算,并指導督促反饋通行意見。存在下列情況的,不再進行公路橋梁結構驗算:

        (一)車貨總質量未超過120000千克的大件運輸車輛行駛設計荷載等級為公路—Ⅰ級或汽車—超20、掛車—120級且技術狀況評定為一類或者二類的橋梁的,同時凈空要求滿足通行條件的;

        (二)車貨總質量未超過100000千克的大件運輸車輛行駛設計荷載等級為公路—Ⅱ級或汽車—20、掛車—100級且技術狀況評定為一類或者二類的橋梁的,同時凈空要求滿足通行條件的;

        (三)公路橋梁結構荷載驗算結果在3個月內,橋梁技術狀況未改變,大件運輸車輛車貨總重、貨物裝載、平均軸荷等優(yōu)于驗算車型的。

        第二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起運地在云南省范圍內的三類大件運輸,組織開展現(xiàn)場核查,重點抽查接近跨類臨界值或者跨驗算臨界值的車輛和貨物。

        省交通運輸廳受理的大件運輸許可申請,由云南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所屬單位進行現(xiàn)場核查。

        州(市)、縣(市、區(qū))交通運輸局受理的大件運輸許可,由本級交通運輸局指定人員進行現(xiàn)場核查。

        第二十五條 現(xiàn)場核查重點核查的重點內容是:貨物是否屬于可分載物品,貨物名稱、車貨總體外廓尺寸、總質量、軸荷等數(shù)據(jù)是否與申請信息一致,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貨物,是否按照有關要求在車輛上懸掛明顯標志,護送車輛配備的安全設備是否齊全等。

        第二十六條 核查地點是申請材料中通行路線起點。核查地點發(fā)生變更的,承運人需提前聯(lián)系現(xiàn)場核查單位。承運人應提前準備生產單位蓋章的《大型不可解體物品調運單》(式樣見附件7)以備核查,并附注明貨物名稱、重量、規(guī)格等信息的正式蓋章運單或者運輸合同,作為補充材料提供給現(xiàn)場核查人員,現(xiàn)場核查人員復核后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現(xiàn)場核查人員不少于2名?,F(xiàn)場核查人員對車貨信息(正視、側視、后視)、護送車輛(與運輸車輛并排正視)進行攝錄或者拍照,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現(xiàn)場核查?,F(xiàn)場核查完畢后,現(xiàn)場核查人員填寫《大件運輸許可現(xiàn)場核查單》(式樣見附件8)并上傳至大件運輸許可系統(tǒng)。

        第二十七條 現(xiàn)場核查時無法稱重的,承運人要以信用承諾方式,對車貨總體外廓尺寸及重量和貨物參數(shù)等信息的真實性做出書面承諾(承諾書式樣見附件9)。

        第二十八條 對符合許可條件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下列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一)對于一類大件運輸,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對于二類大件運輸,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

        (三)對于三類大件運輸,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工作日內作出。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許可辦理期限內,但應當遵循效率優(yōu)先的原則從快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一)采用普通平板車運輸,車輛單軸的平均軸荷超過10000千克或者最大軸荷超過13000千克的;

        (二)采用多軸多輪液壓平板車運輸,車輛每軸線(一線兩軸8輪胎)的平均軸荷超過18000千克或者最大軸荷超過20000千克的;

        (三)承運人不履行加固、改造義務的;

        (四)承運人不完善護送方案的;

        (五)涉及通行時間或路線調整,承運人選擇不接受通行時間或路線調整的;

        (六)現(xiàn)場核查車貨情況不符合大件運輸許可條件、標準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承運人頒發(fā)《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向承運人說明理由,并告知承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 對于單次通行的許可,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導致大件運輸車輛無法在許可通行時間內完成運輸?shù)?,承運人可向原許可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一次延期申請,延期時間不得超過7個自然日。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接到延期申請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作出準予延期決定的,重新頒發(fā)《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作出不予延期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二條 運輸車輛發(fā)生變更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變更后車輛的整備質量、軸數(shù)、軸距、輪胎數(shù)、車貨總體外廓尺寸和車貨總質量等進行審查,必要時開展現(xiàn)場核查。對準予變更的,重新頒發(fā)《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作出不予變更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 對一類、二類大件運輸申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jù)大件運輸許可系統(tǒng)的有關通行數(shù)據(jù)直接作出許可決定;對三類大件運輸申請,大件運輸許可系統(tǒng)數(shù)據(jù)庫中各路段通行數(shù)據(jù)3個月內未發(fā)生變化,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許可決定。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 經批準進行大件運輸?shù)能囕v,行駛公路時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貨物,按照有關要求在車輛上懸掛明顯標志,保證運輸安全;

        (二)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

        (三)車貨總質量超限的車輛通行公路橋梁,應當勻速居中行駛,避免在橋上制動、變速或者停駛;

        (四)需要在公路上臨時停車的,除遵守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guī)定外,還應當在車輛周邊設置警告標志,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需要較長時間停車或者遇有惡劣天氣的,應當駛離公路,就近選擇安全區(qū)域???;

        (五)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公路設施,承運人應當提前通知路段管養(yǎng)單位,由其加強現(xiàn)場管理和指導;

        (六)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預見因素而出現(xiàn)公路通行狀況異常致使大件運輸車輛無法繼續(xù)行駛的,承運人應當服從現(xiàn)場管理并及時告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由其協(xié)調當?shù)毓饭芾頇C構或者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采取相關措施后繼續(xù)行駛。

        第三十五條 對需要護送的大件運輸車輛,承運人應當按照護送方案組織實施。在行駛過程中,護送車輛應當與大件運輸車輛形成整體車隊,并保持實時、暢通的通訊聯(lián)系。

        大件運輸護送應當遵循下列要求:

        (一)護送單位安排專人負責大件運輸車輛護送組織、聯(lián)系、協(xié)調和實施等事宜;

        (二)實施護送前,護送人員對大件運輸車輛進行全面檢查,排除風險隱患;

        (三)在行駛過程中,護送車輛全程開啟雙閃燈,與大件運輸車輛形成整體車隊;由交通運輸綜合執(zhí)法機構組織護送的,護送車輛全程開啟示警燈;

        (四)護送隊伍通過對講機、電話等,保持實時、暢通的通訊聯(lián)系;

        (五)通行公路橋梁或者通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公路設施時,大件運輸車輛依次通行,前車完全通過后,后車方可通行。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交通運輸部門、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按職責加強橋梁、公路的管理和養(yǎng)護,科學統(tǒng)籌安排養(yǎng)護作業(yè)時間和方式,定期開展公路、橋梁、隧道的檢測和評定,及時報送養(yǎng)護施工計劃更新技術狀況數(shù)據(jù),為社會公眾查詢公路通行狀況信息提供便利。省綜合交通發(fā)展中心應當及時發(fā)布路況通行信息。

        第三十七條 大件運輸車輛應當隨車出示有效《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并主動接受交通運輸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跨區(qū)域聯(lián)動監(jiān)管機制,在公路超限檢測站、高速公路收費站或服務區(qū)等具備條件的場所,加強大件運輸車輛通行檢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不得使用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第三十八條 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zhí)法機構應當利用貨運車輛衛(wèi)星定位、ETC門架、高速公路稱重檢測等數(shù)據(jù)定期開展大件運輸車輛通行行為分析比對,發(fā)現(xiàn)不按許可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的,依法進行處理。交通運輸綜合執(zhí)法機構要建立健全跨省、跨州(市)聯(lián)合分析比對機制,提升“辦短跑長”、重復辦證等違法情形的發(fā)現(xiàn)查處能力。省綜合交通發(fā)展中心應當做好數(shù)據(jù)整合和技術保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大件運輸許可監(jiān)管機制,加強對大件運輸許可的監(jiān)督檢查,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對大件運輸許可情況進行抽查,強化信用監(jiān)管和信用結果實際應用。

        第三十九條 公路大件運輸許可實施信用管理。承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大件運輸行政許可的,除依法給予處理外,1年內不得在云南省申請公路大件運輸許可。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經有關部門核實認定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除依法給予處理外,3年內不得在云南省申請公路大件運輸許可。

        承運人和大件運輸車輛存在失信行為的,省交通運輸廳依法依規(guī)將其納入違法超限超載運輸當事人名單,并在“信用交通”“信用中國”網站上進行公示。

        第四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常態(tài)化開展大件運輸走訪活動,主動對接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大件制造生產和運輸企業(yè),建立“一對一”主動服務機制和事先告知機制,暢通企業(yè)申請辦理渠道,提高大件運輸許可服務效率。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自2024年4月1日施行。此前發(fā)布的有關規(guī)定,凡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葵山鎮(zhèn)交通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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